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李錫強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法定代理人 賴秀如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徐榕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1,5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43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810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