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98號原 告 潘才碩訴訟代理人 向漢岳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毓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4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1,72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554元,扣除前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3,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