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 告 黃家煒上列原告與被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000元(計算式:中秋獎金18,000元+精神賠償部分50,000元+撤銷處分1,650,000元=1,7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然其中中秋獎金18,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原應繳1,500元-應暫繳500元=1,0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624元(計算式:21,624元-1,000元=20,6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62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