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長安馬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幸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阮氏莉莉(NGUYEN THI NY NY)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