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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原 告 金漢斌原 告 陳慧綸原 告 繆君悅原 告 陳思瑜原 告 游若彤原 告 謝慧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勤被 告 瑞德龐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瑞德龐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沄庭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