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祥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珮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848元(見本院卷第6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