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楊明祥
莊千儀陳星宇邱威明李榮絃張珈瑄
祝子恩蕭淑雲吳天富劉漢鈞林柏廷
蔡文耀林翰赫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依凡被 告 邁霓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夢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田立爵(原名:田孝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且無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被告唯一股東即夢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威公司)即為其當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又夢威公司並未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唯一董事為田立爵(原名:田孝文),則應由夢威公司唯一董事即代表人田立爵代表夢威公司行使職務。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等分別於如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如附表一「職務」欄所示之工作,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一「約定工資」欄所示,詎被告忽然倒閉,伊等最後工作日為民國114年3月31日,兩造間僱傭關係已於該日終止,然被告未依法給付伊等114年3月份工資及資遣費,亦未給付原告楊明祥、莊千儀、蕭淑雲、吳天富、劉漢鈞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姓名 職務 到職日 特休未休時數 約定工資 月平均工資 1 楊明祥 營運經理 113年2月19日 40小時 6萬5,000元 6萬5,000元 2 莊千儀 工作人員 111年12月19日 24小時 4萬2,000元 4萬2,000元 3 陳星宇 工作人員 113年7月1日 4萬6,000元 4萬6,000元 4 邱威明 工作人員 112年2月16日 時薪225元 7,590元 5 李榮絃 工作人員 113年10月11日 時薪230元 2萬1,488元 6 張珈瑄 工作人員 111年10月5日 時薪245元 2萬3,640元 7 祝子恩 工作人員 113年5月20日 時薪260元 2萬7,330元 8 蕭淑雲 工作人員 111年8月27日 24小時 4萬9,000元 4萬9,000元 9 吳天富 工作人員 112年1月1日 42小時 4萬5,000元 4萬5,000元 10 劉漢鈞 副店長 111年4月6日 152小時 4萬8,000元 4萬8,000元 11 林柏廷 工作人員 113年7月8日 時薪220元 6,820元 12 蔡文耀 工作人員 112年7月21日 時薪225元 1萬1,660元 13 林翰赫 工作人員 113年10月12日 時薪230元 2萬3,230元 備註:約定工資欄未特別標明者,均為約定每月薪資。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編號 姓名 3月份工資 資遣費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總額 1 楊明祥 6萬6,847元 3萬6,382元 1萬0,833元 11萬4,062元 2 莊千儀 4萬3,011元 4萬8,009元 4,200元 9萬5,220元 3 陳星宇 4萬4,107元 1萬7,250元 6萬1,357元 4 邱威明 6,849元 8,075元 1萬4,924元 5 李榮絃 2萬0,938元 5,104元 2萬6,042元 6 張珈瑄 2萬3,240元 2萬9,452元 5萬2,692元 7 祝子恩 2萬7,330元 1萬2,056元 3萬9,386元 8 蕭淑雲 4萬8,985元 6萬3,632元 4,900元 11萬7,517元 9 吳天富 4萬3,745元 5萬0,625元 7,875元 10萬2,245元 10 劉漢鈞 4萬7,507元 7萬1,734元 3萬0,400元 14萬9,641元 11 林柏廷 6,543元 2,501元 9,044元 12 蔡文耀 1萬1,383元 9,895元 2萬1,278元 13 林翰赫 2萬2,680元 5,485元 2萬8,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