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 告 翁禎鴻被 告 莊景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㈡被告應以書面向原告道歉1次,內容須明確載明對原告之人身攻擊行為不當。」,嗣以民國115年1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變更請求慰撫金30,000元部分(本院卷第63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均任職於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迪北區公司),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18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就職務相關事務向被告詢問零件收件事宜,被告卻於同日19時34分許以LINE訊息回覆:「你眼睛有問題嗎」等言詞,侵害其人格權,造成其情緒不安、名譽受損與職場尊嚴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㈡被告應以書面向原告道歉1次,內容須明確載明對原告之人身攻擊行為不當。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入職時即悉其姓名,仍以「喔喔你不是莊皓雲喔?」、

「哈哈,那我再去零件區問」等語回覆;另其LINE頭貼為女性照片,且原告LINE聊天室所顯示之其名稱為「奧迪內湖出納莊莊小如」,亦與男性同事莊皓雲之身分明顯不同。原告於下班時間私訊其詢問非被告職務範圍業務,其當下明確表示不清楚,並非零件部人員,亦非負責該項業務,仍遭誤認並詢問公事,其因此感到不適與困擾始回覆「你眼睛有問題嗎」、「我上面寫莊小如看不懂」、「哪裡看起來像莊皓雲」等語,並非貶抑原告人格、名譽或社會評價為目的;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下稱系爭對話)之整體脈絡亦無使用粗鄙、侮辱性或足以貶抑一般人社會評價之言詞,且其知悉原告因此感到不適,隨即於同日19時42分許(即5分鐘內)以LINE訊息回覆:「抱歉,下次不會了」,以示悔意,而原告僅擷取對其有利之單一對話片段主張人格權受侵害,顯屬過度解讀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兩造均任職於奧迪北區公司乙節,有原告所提之奧迪北區公司各單位分機及總機代表號一欄表(114.Nov)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73至78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伊於114年11月27日18時許,以LINE向被告詢問零件收件事宜,被告嗣在LINE聊天室回覆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言論,侵害伊人格權,造成伊名譽受損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置辯如上,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析述如下: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名譽,係指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聲譽已遭貶損者始足當之,至於被害人主觀感情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是名譽權之侵害,須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為要件。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伊於114年11月27日以LINE向被告詢問零件收受事宜,被告嗣在LINE聊天室回覆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第41頁),被告雖不爭執有附表所示言論,惟否認其有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情事,並置辯如上。經查,系爭對話乃兩造在LINE個人聊天室所為,非屬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者,有該對話截圖在卷可參,且原告復未就被告有何事後主動張貼上開言論於群組供閱覽、討論情事,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僅憑兩造於個人聊天室之對話,逕認被告之言論造成原告客觀上社會評價受貶損。另參諸系爭對話,首由原告在未經確認對方是否為「零件部莊皓雲」情形下,逕以詢問被告是否收到零件櫃,經被告表示其非欲找部門人員後,原告僅回稱:「喔喔 你不是莊皓雲喔?」、「哈哈 那我再去零件區問」等語,可知,原告在被告下班時間以LINE通話方式,非但未先確認對方身分,且就查覺自己錯誤詢問非屬被告職務事項後,復未對被告為任何道歉言語等節,已堪認定,則原告所辯其於下班時間遭原告私訊非屬其職務範圍之業務,因此感到不適與困擾始回覆上開言語,並非貶抑原告人格、名譽或社會評價為目的等語,洵屬有據。基上足認,本件被告主觀上並無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之故意、過失,亦無造成原告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之情,遑論,本件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情事。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及請求被告應以書面向原告道歉1次,且內容須明確載明對原告之人身攻擊行為不當云云,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0,000元,及被告應以書面向原告道歉1次,內容須明確載明對原告之人身攻擊行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系爭對話編號 訊息日期及時間 發話方 訊息內容 1 民國114年11月27日18時28分 neo-總務 (即原告,下同) 哈囉(表示揮手的Emoji) 請問這個零件櫃收到了嗎 2 同日18時32分 莊小如 (即被告,下同) 我不知道 3 我不是零件部 4 不要問我 5 同日19時30分 neo-總務 喔喔 你不是莊皓雲喔? 6 同日19時31分 莊小如 (鴨子無言貼圖) 7 同日19時32分 neo-總務 哈哈 那我再去零件區問 8 同日19時34分 莊小如 你眼睛有問題嗎 9 我上面寫莊小如看不懂 10 同日19時35分 哪裡看起來像莊皓雲 11 同日19時37分 neo-總務 幹嘛人身攻擊 請你道歉 12 同日19時40分 莊小如 (表示ok的Emoji) 13 道歉 14 同日19時40分 neo-總務 (傳送1張對話紀錄截圖,內容為編號1至11訊息) 15 同日19時42分 莊小如 抱歉喔 下次不會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