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 告 丁偉峰訴訟代理人 牟晨睿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鴻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行勞動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應續行訴訟程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餘68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