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 告 丁偉峰訴訟代理人 牟晨睿被 告 吳鴻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6870元,該裁定原告訴訟代理人已於115年4月7日收受(見本院卷第6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67-71頁)在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