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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原 告 蘇益禾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兆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