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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原 告 許中裕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4,1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徵第一審裁判費21,755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補繳18,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