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283號原 告 吳仁良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許弘詣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4年2月24日起受僱於被告,初任團體意外險業務員,後升任為業務經理、區經理,嗣兩造於111年11月15日因資遣費爭議達成調解,原告乃於同日離職。然原告與訴外人張震宇間之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99號民事案件於114年12月9日判決確定,其中認定被告有多項違法行為,此為原告於111年11月15日調解時無法預見之新損害與新事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乃於115年3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申請復職,然被告於115年3月11日收受後迄今均未回覆,顯係拒絕原告復職,故被告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工作權與人格權,且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涉有就業歧視,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7條規定,以原告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67,000元,及被告拒絕復職致原告需在外求職之合理求職期間6個月計算,請求被告給付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9月11日止之6個月薪資損失40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8,000元,共計510,000元本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0,000元,及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前因回復原狀之爭議,對被告聲請調解,案經本院111年

度勞專調字第241號調解成立,其調解筆錄記載:「一、相對人(即被告)願於111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原告)2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二、兩造合意於111年11月15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關係。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四、聲請人同意就本件勞資爭議相關之事實,不再對相對人為刑事、民事、行政救濟之請求、申訴或爭訟。……」(勞訴卷第44-45頁),且原告亦自認已收受被告因上開調解筆錄約定給付之250,000元(見勞訴卷第83頁),堪認兩造間之勞動關係早已於111年11月15日合意終止,被告並已履行調解筆錄約定。原告於115年3月10日發函被告申請「復職」,要求「回任」,其復職條件「按原有契約條款辦理」(見勞訴卷第32-36頁),顯然牴觸上述調解筆錄約定。又勞動契約須經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且無法律規定被告有與原告訂立勞動契約之義務,原告亦自承被告並無必須僱用原告之義務等語(見勞訴卷第86頁),則被告既不須僱用原告,縱使被告拒絕原告復職,亦無侵權行為可言。又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99號民事判決中,原告是全部敗訴確定,該判決理由中並未記載被告有何違法行為(見勞訴卷第119-130頁),自不影響上述論斷。

㈡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①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②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③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④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亦有明定。然而,原告於115年3月10日發函被告申請「復職」,要求「回任」,其復職條件「按原有契約條款辦理」(見勞訴卷第32-36頁),顯然係就其經調解而合意終止之原勞動關係,再事爭執。原告既非以一般求職者身分參與被告之招募、甄試或進用程序,而係主張已終止之勞動契約應恢復效力,顯與上開法條所定「求職人」、「招募」、「甄試」、「進用」之構成要件不合。故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其復職,涉嫌就業歧視云云,亦顯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縱屬實在,其請求在法律上仍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至於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