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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原 告 游芯被 告 萬事達開發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廖振偉訴訟代理人 彭仁慧

謝效容被 告 廖振偉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被 告 游宜璇

王韻智岑鎮城劉昕穎黃依華林雅雯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王俊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㈠被告萬事達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home公司)應連帶給付55萬436元(計算式:平日工資差額5,781元+國定假日短付工資1,920元+休息日短付工資7,840元+例假日短付工資9,600元+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15萬5,040元+高薪低報致災保傷病給付損失5萬8,755元+職災醫療費用7,000元+就醫交通費4,500元+職災精神慰撫金30萬元=55萬436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等。㈡被告萬事達公司與廖振偉應連帶給付原告1萬3,705元(資遣費及非法扣款返還)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等。㈢被告萬事達公司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正提繳8,23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被告萬事達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原告。㈤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於115年5月8日終止。㈥確認被告萬事達公司與原告簽訂之勞動契約中第5條『72小時限時申請職災』、『未滿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者不予支薪』、『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請假即取消整月出勤穩定獎金』等條款為無效。㈦被告PChome公司及游宜璇、王韻智、岑鎮城、劉昕穎、黃依華、林雅雯應連帶給付原告15萬元(職場不法侵害所致人格權侵害精神慰撫金)。㈧被告萬事達公司廖振偉應連帶給付原告2萬元(個資侵害賠償)。」嗣於115年7月31日勞動調解時,當庭撤回第四、五、六項聲明(見本院卷第403至404頁),又聲明第一項所請求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15萬5,040元、高薪低報致災保傷病給付損失5萬8,755元、職災醫療費用7,000元、就醫交通費4,500元,及職災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52萬5,295元部分(計算式:15萬5,040元+5萬8,755元+7,000元+4,500元+30萬元=52萬5,295元),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逾52萬5,295元部分即2萬5,141元(計算式:55萬436元-52萬5,295元=2萬5,141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1萬3,705元,加計第三項8,231元,加計第七項15萬元,加計第八項2萬元,核定為21萬7,077元(計算式:2萬5,141元+1萬3,705元+8,231元+15萬元+2萬元=21萬7,07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然其中第一項請求2萬5,141元(計算式:平日工資差額5,781元+國定假日短付工資1,920元+休息日短付工資7,840元+例假日短付工資9,600元=2萬5,141元)、第二項請求1萬3,705元(計算式:資遣費1萬2,557元+福利金407元+團保費550元+溢扣勞健保191元=2萬5,141元)、第三項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8,231元,合計4萬7,077元(計算式:2萬5,141元+1萬3,705元+8,231元=4萬7,07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部分,性質屬因給付工資及資遺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元(計算式:3,060元-1,000元=2,0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欠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