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原 告 游芯被 告 萬事達開發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廖振偉訴訟代理人 彭仁慧
謝效容被 告 廖振偉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被 告 游宜璇
王韻智岑鎮城劉昕穎黃依華林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王俊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本息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所請求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15萬5,040元、高薪低報致災保傷病給付損失5萬8,755元、職災醫療費用7,000元、就醫交通費4,500元,及職災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52萬5,295元之部分(計算式:15萬5,040元+5萬8,755元+7,000元+4,500元+30萬元=52萬5,295元),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52萬5,295元之部分,即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萬7,077元之部分(參見本院卷二第422頁),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於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後,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9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查詢答詢表各1紙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二第433至437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52萬5,295元部分(即非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