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00號原 告 梁羽震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90元(計算式:200,496元+10,894元=211,3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20元;訴之聲明第3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20元(計算式:1,020元+4,500元=5,5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