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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 告 黃惟婷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鄭博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旭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5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1萬9220元,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7220元(計算式:5萬7660元-5萬7660元×2/3-2000=1萬72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