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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 告 林琪盛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許紘睿律師(114.12.22解除委任)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獎懲令無效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萬5720元(計算式:7萬8720元-3000元=7萬57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