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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范雅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關於財產權部分(即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1,7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應暫先徵收750元。關於非財產權之請求部分(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7,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