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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沈方雷即松木小館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為潘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雖未臻明確,惟觀其意旨應係對不利益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萬4,880元(計算式:《60,000元+2,748元》×12×5=3,76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41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