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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何仁崴律師顏芷綾律師被 告 CHUAH,DIANA MUN YEE

MOHD SULTAN,MOHD AL FIRDAUS BIN

RAJA HARON,RAJA ISKANDAR RIDHWAN BI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CHUAH,DIANA MUN YEE(下稱被告C)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4,22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MOHD SULTAN,MOHD AL FIRDAUS BIN(下稱被告M)應給付原告675,542元,及自11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RAJA HARON,RAJA ISKANDAR RIDHWAN BIN(下稱被告R)應給付原告625,811元,及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C負擔31%,由被告M負擔36%,由被告R負擔33%。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20萬元為被告C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23萬元為被告M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21萬元為被告R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為外國人,具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又依兩造簽訂之AGREEMENT(下合稱系爭契約)第17條、第18條約定,合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並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並應適用我國法。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C、被告M、被告R分別於111年11月21日、同年12月12日、112年3月27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分別接受由原告提供之機師相關訓練課程,並承諾於完成訓練後,應分別服務至少連續且不中斷1年,倘未遵守前開約定,應給付相當1個月平均薪資之違約金外,並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又被告於前揭日期,亦同時簽訂轉訓課程契約(下合稱系爭轉訓契約),承諾接受原告所提供之A330副機師轉訓課程,並於完成航線檢定後,負有擔任中華航空A330機型副機師之義務,直到完成約定之服務年限止,倘有違前開約定者,應負擔機師訓練費用及最近一期固定薪資之兩倍(含基本薪資、機型加給、固定津貼與市場津貼)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詎被告C、M於服務尚未屆滿1年,即陸續自請離職,被告R則因未通過藥物檢測,經原告解雇,被告均已構成違約,依系爭契約2條、第12條,系爭轉訓契約第5條、第6條之約定,被告應分別給付下列金額。被告C應給付違約金即每月平均薪資216,534元、損害賠償即機師訓練費用152,473元、違約金即最近一期固定薪資之兩倍359,850元,再扣除被告C曾允諾以稅後薪資134,631元抵繳,尚應給付594,226元;被告M應給付違約金即每月平均薪資167,926元、損害賠償即機師訓練費用267,636元、違約金即最近一期固定薪資之兩倍323,220元,再扣除被告M曾允諾以稅後薪資83,240元抵繳,尚應給付675,542元;被告R應給付違約金即每月平均薪資218,725元、損害賠償即機師訓練費用211,274元、違約金即最近一期固定薪資之兩倍359,850元,再扣除被告R曾允諾以稅後薪資164,038元抵繳,尚應給付625,811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系爭轉訓契約約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系爭契約、系爭轉訓契約、電子郵件、中華航空公司航務處飛航組員離職預告書、中華航空公司航務處飛航組員離職手續單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堪採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系爭轉訓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C給付594,226元、被告M給付675,542元、被告R給付625,81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C、R為115年5月16日,本院卷第195頁;被告M為115年9月13日,本院卷第26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鈺綺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