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06號異 議 人 王生吉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9206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920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業於同年12月3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5年1月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本件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認執行法院得終止保險契約,係屬對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不當擴張解釋,且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理解有誤;異議人與其子王憲政及1名未成年孫女(下稱甲女)同住,因係由王憲政單獨行使負擔甲女之權利義務,但王憲政無資力可扶養,異議人依法有扶養甲女之義務,其等共同住所之管理費、天然氣費、電費、孫女補習費,亦均由異議人負擔,而異議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均係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現在或將來得以維持生活安全之最後保障,應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所稱「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不得為強制執行;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得為執行標的,然原裁定未酌留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孫女之2個月生活所必需之金錢共新臺幣(下同)8萬1,120元,有違強制執行法第52條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分別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業經
本院以113年司執字第19206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113年度司執字第280997號、114年度司執字第31644號、第52547號、第54276號、第120464號、第162767號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將該等案件均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執行法院就異議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全球人壽公司陳報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保單內容,異議人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原司法事務官作成原裁定駁回該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㈡異議人固以上詞作為本件異議理由,然查,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主文已明確揭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則執行法院認其依法有權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無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又異議人並未提出充足事證得以證明系爭保單係其及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況異議人自承其高齡88歲、無固定工作及收入等語,然其卻於112年6月16至27日到泰國、於112年12月2日至113年2月21日到澳洲、於113年5月12至30日到泰國,此異議人之個人歷次出入境資料可參(見本院司執192064號卷第131頁),則異議人於無固定工作及收入之情形下,卻仍有高度經濟餘力而為前揭耗費金錢之出國行為,更能提供甲女就讀私立短期補習班之學費、教材費(見本院司執192064號卷第251頁),足見異議人應有足夠支付維持生活必需之經濟能力,難認異議人所執上開理由可採。
㈢惟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依全球人壽公司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所示,其上系爭保單詳細資料之「主契約是否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是否有附加醫療險、健康險?」欄均係記載「是」等旨(見本院司執192064號卷第69至70頁),是倘全球人壽公司上開所稱係指系爭保單主契約具有健康保險性質,則依前揭保險法規定,其解約金債權將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然原司法事務官未向全球人壽公司詳加確認系爭保單主契約性質,即逕作成原裁定,稍有速斷,容有未洽,異議意旨雖未指摘於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附表編號 主契約名稱 保單編號 解約金淨額 1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J0000000 131萬9,942元 2 國華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J0000000 27萬3,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