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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異 議 人 陳春芳(即蔡秀鸞之繼承人)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7816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17816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18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9日對之提出異議,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係綜合性質之保單,伊已七十餘歲,無工作亦無收入,實有賴系爭保單填補維持伊生活之所必需性,原處分忽視一年邁無產之具體情況仍逕予扣押執行之,並駁回伊異議,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同年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依照前開說明,自有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㈠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持本院106年度司執正字

第30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9月8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經國泰人壽於同年月16日陳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保單及預估解約金數額,異議人於同年11月10日具狀就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嗣國泰人壽於同年11月20日復函覆系爭保單不具醫療險及健康險性質並檢附系爭保單條款,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異議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本件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㈡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其中

數額最高者為臺北市每月2萬379元,以其1.2倍計算6個月為14萬6,729元(計算式:2萬379元×1.2×6月=14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此金額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查系爭保單為人壽保險,預估解約金為534,000元,主約不具健康險或醫療險性質,附約雖為個人防癌終身險性質,但無解約金且毋庸與主約一併終止等情,有國泰人壽114年9月16日、同年11月20日函覆資料在卷可稽(見司執卷第63至65頁、第119至121頁),揆諸前揭規定,系爭保單主約解約金債權自得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次查,系爭扣押命令於說明欄一載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扣押範圍不含:㈠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新臺幣146,729元。㈡健康保險之解約金債權。㈢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㈣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見司執卷第53頁),可見系爭保單非屬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自可為強制執行標的,應無疑義。末查,終止系爭保單之主約時,系爭保單關於防癌終身險之附約並不併同終止(見司執卷第121頁),是執行系爭保單主約之金錢債權應不致使異議人頓失醫療之保障,況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可供異議人相當程度之醫療保障,是異議人前開所云,亦難採憑。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解約金金額 (新臺幣) 主約是否有醫療險或健康險性質 美滿人生202(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陳春芳/ 陳春芳 534,000元 否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