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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2號異 議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江錦銘、陳鳳英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56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56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4年12月1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12月29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原處分僅依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簡略回覆系爭保單主約為健康險,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惟此種簡略回覆應無從判斷系爭保單之實際性質是否屬新修正保險法不得扣押執行標的,應再向南山人壽公司確認系爭保單之主契約是否具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保單確實有健康傷害保險性質,仍應命保險公司就系爭保單非健康傷害險部分終止換價,而非整張保單否準強制執行,避免相對人等藉此規避強制執行達到隱匿財產之目的,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倘保險契約內容包含健康險性質,即應認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健康保險契約,而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不因保險契約所列險種為人壽保險或其他種類保險而有別。

四、經查:㈠異議人執本院81年度司執字第1491號、76年度執字第8676號

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等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嗣另案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對相對人等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295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3807號),經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執行處於113年1月23日對南山人壽公司就相對人等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等在異議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相對人等清償。南山人壽公司於113年3月18日以陳報狀陳報系爭保單,並予以扣押,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7月28日函詢南山人壽公司系爭保單之主約是否有醫療險或健康險性質,嗣後南山人壽公司於114年9月23日陳報系爭保單主約為健康險性質,原處分即以系爭保單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不服,爰向本院提起本件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等件核閱無訛。

㈡系爭保單之主約為健康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該保單主約雖同時兼具壽險性質,惟依商品設計架構及核保評估等面向,其健康險保障比重較高,險種分類係歸類為健康險且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等情,有南山人壽公司115年3月31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06716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是系爭保單既包含具有健康險性質之保險給付,則於該等健康險性質之保單條款約定無法自系爭保單分離而獨立存在之前提下,即應認系爭解約金債權亦有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揆諸上開說明,主約既具健康保險性質,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不因系爭保單之險種而有異。異議人主張:主約部分仍為壽險,若非醫療、健康保障之部分,仍應予強制執行云云,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相對人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主約是否具有健康險性質 1 江錦銘 江錦銘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是 2 陳鳳英 陳鳳英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是 3 陳鳳英 江大衛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是 4 陳鳳英 江蕙莉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