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4號異 議 人 吳洪玉秋
吳怡玫
吳怡佩
吳秉哲
吳怡萱
吳怡恬潘國華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王則民
劉家茹歐秀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441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關於駁回附表編號14所示保險契約之異議部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0分之1,餘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441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分別於114年12月22日及115年2月23日送達異議人吳怡恬及潘國華,異議人分別於115年1月2日及同年3月3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㈠異議人吳洪玉秋、吳怡玫、吳怡佩、吳秉哲、吳怡萱、吳怡
恬(下稱吳洪玉秋6人)略以:伊等從未同意亦未簽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明道上吉企業有限公司之間的擔保債務契約,伊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屬伊等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若系爭保單遭解約終止,將造成伊等重大不利益,亦難謂符合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另如附表所示編號1、5、8、9、14之保單依保險法第123之1條規定應屬不得扣押之標的,惟仍遭執行法院扣押,異議人等請求回復上開解約5張保單,並請求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㈡異議人潘國華略以:伊為債務人吳洪玉秋6人之債權人,系爭
保單有部份實質所有權權屬伊,且吳洪玉秋6人均同意將系爭保單提供予伊作為擔保,伊除對吳洪玉秋6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7號債權憑證外,又對吳洪玉秋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核發115年度司票字第117號本票裁定。系爭保單若有任何變更須經伊之同意,伊不同意將系爭保單解約,並請求停止執行等語,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前項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㈠已核發移轉命令,㈡核發收取命令且債權人已收取解約金,㈢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前項第3款情形,執行法院應將款項轉給債權人,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如以支付轉給命令為換價者,因執行法院係代債務人受領,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法院時,其對債務人所負之解約金債務因清償而消滅,就終止保險契約命令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不得撤銷之(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之修正說明參照)。又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15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異議人生存權益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㈠相對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聯公司
)執臺中地院94年度執字第271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吳洪玉秋6人等之財產,經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另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興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亦對吳洪玉秋6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5835號、114年度司執字第51000號、第112280號、第112281號、第114655號、第114656號、第114657號、第118060號、第118061號、第114064號、第114434號),經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辦理。執行處並於113年3月21日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就吳洪玉秋6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禁止吳洪玉秋6人在相對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吳洪玉秋6人等清償。原處分駁回吳洪玉秋6人及異議人潘國華之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㈡附表編號2至4、6、7、10至13、15至20號之保單部分:
⒈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20日修正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0,744元(即臺北市)計算,個人生活所必需費用為24,893元(計算式:20,744元×1.2倍=24,893元),則異議人之6個月必要生活費為149,358元,而附表編號2至4、6、7、10至13、15至20號之保單解約金債權未符合上揭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標準,更遑論原處分已就吳洪玉秋6人其餘部分保險契約予以酌留而未予扣押,因而駁回債權人逾該部分範圍之強制執行聲請,堪認足可兼顧債權人、異議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自難謂有違比例原則。又觀之吳洪玉秋6人所欠相對人之債務金額,其中臺灣金聯公司之本金債權金額即高達5975萬6221元,且查吳洪玉秋、吳怡玫、吳怡恬名下均無財產與所得,另吳怡佩、吳怡萱有新資所得;吳秉哲僅有5萬元財產,有吳洪玉秋6人113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115至161頁)可稽,足見吳洪玉秋、吳怡玫、吳怡恬、吳秉哲異議人除投保附表所示保單之解約金外,並無其他有價值之資產可供執行。本件相對人所憑執行債權,已明顯高於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價值,吳洪玉秋6人又無有價值資產足供清償執行債權,相對人聲請就吳洪玉秋6人如附表所有之附表2至4、6、7、10至13、15至20號之保單為執行,自有其必要性。
⒉吳洪玉秋6人另主張上開保單為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
需等語。惟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本無從使用,且是吳洪玉秋6人無依賴保險準備金支付生活開銷之可能。又考量商業保險乃經濟有餘力投入之避險行為,縱異議人等主張為照顧失智父親,需額外支出醫療費用,惟觀諸第三人陳報吳洪玉秋6人近1年無失能或傷病請領保險給付紀錄,且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已設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提供基本之醫療保障,而商業保險僅是額外且非必要之生活要件,非屬維持生活所必需,難認吳洪玉秋6人得以不確定發生之保險給付作為生活必要費用之來源而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亦難認吳洪玉秋6人有需仰賴系爭保單之保險理賠以支應醫療費用或醫療支出之必要。從而,相對人聲請就吳洪玉秋6人上開保單為執行,難認執行手段有何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情。㈢另查附表編號14保單之要保人為異議人吳秉哲,於扣押命令
到達時之解約金為12萬7,937元,有遠雄人壽公司113年4月24日陳報狀檢附之保險資料可稽。而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0,744元(即臺北市)計算,個人生活所必需費用為24,893元(計算式:20,744元×1.2倍=24,893元),則異議人吳秉哲之6個月必要生活費為149,358元,故本件附表編號5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又執行處雖於113年11月27日核發終止該保單及收取保單解約金之執行命令,然尚未經債權人收取保單解約金,故此部分是否符合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為不得撤銷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命令之情形,似有疑義,原處分逕駁回異議人吳秉哲就該部分之異議,尚有未洽。
㈣再查,執行處於113年11月27日就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5、8
、9之保單解約金債權部分,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收取執行命令,復因有併案債權人,於114年5月8日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宏泰人壽公司已終止如附表編號1、5、8、9之保單解約金支付到院,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見執行卷一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29頁,執行卷二第85至89頁),是宏泰人壽公司既已終止附表編號1、5、8、9號保單之保險契約,並將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支付到院,依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終止該等保單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已無從再就該等保單撤銷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
㈤異議人潘國華主張系爭保單為其對吳洪玉秋6人債權之擔保,
須經其同意始得解約云云,並提出臺中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7號債權憑證、115年度司票字第117號本票裁定、借據、本票、遠雄人壽公司繳費明細總覽、保險要保書為佐。惟異議人潘國華主張其對吳洪玉秋之保單有優先擔保債權等情,係屬實體爭執,執行法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若第三人認對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本件難依聲明異議所得救濟。至異議人潘國華又主張應停止本件執行程序,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否則以開始知強制執行程序,不停止執行,其主張自不足採,㈥綜上所述,系爭執行事件就異議人吳秉哲附表編號14保單之
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原事務官未及審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而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尚有未洽,爰將此部分廢棄,由原事務官另為妥適處理。其餘保單部分,本院審酌執行法院終止系爭保險,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有助相對人受償之執行目的,吳洪玉秋6人現在生活並無積極仰賴系爭保險之情形,且吳洪玉秋6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皆負有一定資力,不致因系爭保險終止,使其等生活陷於困頓,執行手段並無過苛,符合比例原則,且於裁定前已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原處分駁回吳洪玉秋6人之聲明異議,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單位:新臺幣 1 宏泰人壽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洪玉秋 吳洪玉秋 12萬4,780元 2 宏泰人壽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洪玉秋 吳洪玉秋 20萬218元 3 宏泰人壽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洪玉秋 吳洪玉秋 307萬4,603元 4 宏泰人壽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洪玉秋 吳洪玉秋 307萬4,603元 5 遠雄人壽蘇黎世千禧終身壽險20年期 30320A025 吳洪玉秋 吳洪玉秋 611萬8,779元 5 宏泰人壽增福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怡玫 張海威 13萬7,322元 6 新終身壽險 B0000000 吳怡玫 吳怡玫 17萬549元 7 國寶人壽美侖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怡玫 吳怡玫 31萬1,197元 8 宏泰人壽還本終身保險 0000000000 吳怡佩 吳怡佩 8萬7,083元 9 宏泰人壽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怡佩 符宇嘉 6萬8,193元 10 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不分紅保單 0000000000 吳怡佩 吳怡佩 40萬5,554元 11 遠雄人壽蘇黎世千禧終身壽險20年期 30320A029 吳怡佩 吳怡佩 25萬7,572元 12 國寶人壽美侖終身保險 0000000000 吳怡佩 吳怡佩 29萬5,060元 13 宏泰人壽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秉哲 吳秉哲 22萬6,621元 14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0000000000 吳秉哲 吳秉哲 12萬7,937元 15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吳秉哲 吳秉哲 35萬7,952元 16 國寶人壽美侖終身保險 0000000000 吳秉哲 吳秉哲 29萬1,111元 17 壽險-添壽終身壽險 X0000000 吳怡恬 吳怡恬 99萬3,435元 18 壽險-金百樂增值終身壽險 00000000 吳怡恬 吳怡恬 312萬3,035元 19 宏泰人壽增祿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吳怡萱 吳怡萱 17萬9,906元 20 國寶人壽美侖終身保險 0000000000 吳怡萱 吳怡萱 25萬1,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