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76號異 議 人 葉○○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鄭智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814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814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3月13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兒子向伊借用養老金作為公司營運周轉,嗣後公司倒閉也賠光養老金,亦不給付伊生活費,執行法院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伊唯一希望,不應扣押,請法院主持公道,讓兒子返還積欠銀行的借款就好。原處分駁回異議,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1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8814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經執行法院於114年5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台灣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執行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107頁至第111頁),堪信為真實。
㈡異議人雖泛稱系爭保險契約為唯一希望云云,惟並未提出證
據以實其說,且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即異議人實際上無從使用,自不得藉此任意主張拒絕清償債務;其次,系爭保險契約雖每屆滿5年可領取生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然折合計算每月僅有1,500元,且下次給付之日為118年10月6日(見執行卷第111頁),對照異議人自承每月領有國民年金4,676元等情(見執行卷第85頁),並有存摺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可資為憑(見執行卷第75、113-114頁),另依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見執行卷第89-202頁),可知異議人有三名子女,並非無資力之人,仍可支應異議人扶養費,益徵其主張系爭保險契約為生活所必需一節,並不可採;何況,異議人除系爭保險契約外,尚有其他商業保險(見執行卷第171-173頁),因未達保險法第123條之1所定金額,業遭執行法院撤銷執行命令(見執行卷第169頁),堪認已足以兼顧債權人、異議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亦難謂有違比例原則。是以,異議人主張不應扣押系爭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自難認有理。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生存保險金 卷證頁數 1 台灣人壽新長榮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 A01/郭○麟 25萬6,247元 每屆滿5年有9萬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88144號卷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