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88號異 議 人 周美蓮相 對 人 越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陳芓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1279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1279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5年3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5年3月1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據異議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66號民事判决,相對人應给付異議人①自111年8月起至異議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1,728元至異議人之勞退金專戶②2,749元及自112年8月6日起至異議人復職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③自112年8月1日起至異議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给付28,500元,及自應给付即次月6日至復職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執行處疏未計算前開①之部分。再者,相對人曾表示若異議人勝訴,就會將公司解散,而相對人於113年1月16日即登記解散,足見其惡意逃避責任,且全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何公司)已併購相對人,相對人之權利義務應由全何公司概括承受,是以,原裁定以相對人於113年1月16日完成解散登記,而認定兩造間之僱傭關「解散登記日」終止,並以之認定「債權人復職之日」應以該日為計算末日,顯有誤解,原裁定有前開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
四、經查:
㈠、異議人前執本院112年度勞訴字4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6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經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12791號執行事件受理,經執行處計算異議人之債權金額,並製作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核算異議人之債權金額為181,350元,應扣除異議人於前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808號)受償之16,650元,認定異議人之債權金額應為164,700元,而對異議人超過164,700元之強制執行聲請予以駁回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無誤。
㈡、惟查,異議人係持前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而依本院112年度勞訴字46號判決內容「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按即相對人)應自111年7月27日起至原告(按即異議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次月5日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或應扣除)之薪資」欄所示金額。三、被告應自111年8月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728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相對人提起上訴,異議人為訴之追加,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勞上字第66號判決,其判決內容為「原判決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按即相對人)給付逾如附表期間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按即異議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駁回。……」,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於114年9月18日確定在案,是以異議人持前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核其執行債權金額,應包含自111年8月起至異議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728元至異議人之勞退金專戶部分,惟比對執行處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認定之債權本金,未將此部分列入計算,是原裁定原核算之債權金額數額,尚有未洽。至於異議人固稱全何公司併購相對人,然此部分尚乏證據可佐,且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範圍內,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及公司法第26條規定,僅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而暫時經營業務,相對人既於113年1月16日完成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而清算程序中又以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為目的之行為為限,則異議人是否於清算過程中仍有提供勞務之情,尚非無疑,惟原裁定既有前述未洽之處,異議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