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56號異 議 人 林綵蘩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6256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6256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埔墘派出所、同警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後,異議人於同年5月4日具狀對原處分提出異議,且經原處分之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程序方面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解約(但酌留3個月最低生活費)、附表編號2、3、4所示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分則逕以編號稱之)全數解約之執行方法,未顧及系爭保單均以主約加附約方式連動醫療險,一旦主約解除,附約之醫療險亦失所附麗而不存在。尤其當伊罹患重大疾病而失能時,將致伊生活無以為繼,且全民健保僅能給予基本醫療保障,無法全面覆蓋醫療支出。另伊於115年4月21日檢查顯示心肌缺氧,需執行心導管檢查手術,益證伊存在可能失能之重大不利益風險,有繼續維持系爭保單效力之必要。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10點第4項亦有明文。又依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本件強制執行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1937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3年8月7日核發扣押命令,國泰人壽公司、全球人壽公司陳報異議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各為編號1保單、編號2至4保單及保單號碼DR118526號保單,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對系爭保單及保單號碼DR118526號保單予以扣押,異議人聲明異議,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就編號1保單於新臺幣6萬3900元範圍內、保單號碼DR118526號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並駁回異議人其餘異議等情,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可佐(見執行卷第9至16、21至23、137至139、145至149頁),並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而異議人僅就系爭保單提出異議,故本件聲明異議範圍僅限該部分,先予敘明。
(二)異議人雖執系爭保單均以主約加附約方式連動醫療險,一旦主約解除,附約之醫療險亦失所附麗而不存在等語為主張,惟依系爭執行原則第10點第4款規定可知,執行法院終止壽險(主契約)進行換價時,該保單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情形,該附約不得終止,故異議人執此為由主張不得強制執行系爭保單,實屬無據,且衡以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可提供異議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另執行法院業駁回相對人對保單號碼DR118526號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就編號1保單亦酌留其所住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之3個月所需費用,堪認已兼顧債權人、異議人之權益;遑論編號3、4保單解約金額高達百萬元,異議人本應盡力籌措款項清償而不為之,卻欲保有預估解約金,對擁有債權長年未能獲償之相對人,亦非公允。是以,異議人以上開理由提出異議,難認有據。
(三)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國泰人壽萬代福101 0000000000 48萬9013元(但酌留3個月最低生活費) 2 全球人壽鑫滿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 30萬2643元 3 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 BF007616 110萬8300元 4 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壽險 J0000000 127萬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