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63號異 議 人 丁洋機相 對 人 甘玉惠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465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作成115年度司執字第465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業於同年3月26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4月7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本件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前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移調字第206號因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以如附表所示內容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條件),並作成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嗣相對人持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657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然異議人已依約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依系爭調解條件,縱加計違約金,相對人得請求之金額應為5,600萬元,但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竟為6,600萬元,顯已違法。又依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約定,其意應為「將兩造名下之美國土地(下稱美國土地)出售,價金經雙方同意後抵償,如不足3,500萬元部分,才由異議人支付」,而非「異議人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支付3,500萬元」,相對人未證明美國土地已以0元出售,其請求異議人給付3,500萬元,要無理由。異議人既未違反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約定,相對人自不得依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3、4款、第8條約定請求提前給付1,100萬元及違約金1,000萬元,縱認異議人有違反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約定,但此可歸責相對人之程度較高,且違約金金額過高,相對人不得請求1,000萬元之違約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異議
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請求異議人給付6,600萬元,業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就異議人所有之公司出資額、股份、薪資債權、存款債權、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等財產核發扣押命令,異議人遂以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給付之前提為美國土地已以0元出售,其才需依該條約定給付不足額,但相對人並未證明美國土地已以0元出售,其並未違反系爭調解條件為由而聲明異議,相對人則於115年3月9日具狀陳報其本件執行債權數額係異議人依系爭調解筆錄第1條第2項第2至4款、第8條約定所應給付之3,500萬元、1,100萬元、1,000萬元,共5,600萬元,嗣原司法事務官作成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㈡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前段已約明「114年12月31日
以前給付3,500萬元」,異議人所負給付3,500萬元之債務自屬定有清償期者,異議人既於114年12月31日最後清償期屆至時仍未給付相對人3,500萬元,其於翌日起自屬違約無訛,相對人自得持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依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至4款、第8條約定,請求異議人給付3,500萬元、1,100萬元、違約金1,000萬元等款項。至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後段所約定之「清償方式為將兩造名下美國土地出售,價金經兩造同意後抵償,如有不足,被告應予補足」,此僅係約定異議人之清償資金可行來源方式,並非清償附條件,此從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本文刻意記載全部款項之最終清償日「115年12月31日」,及同條第2項第2款先刻意記載該筆款項之最終清償日「114年12月31日」即明,是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後段約定內容應不影響同款前段之清償期約定。異議人主張系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款約定之清償條件尚未成就云云,洵無可採。
㈢相對人既已陳報其本件執行債權為5,600萬元,而此金額與系
爭調解條件第1條第2項第2至4款、第8條約定相符,是本件應無異議人所稱相對人主張執行債權總額於法未合之情形。又系爭調解條件第8條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此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所得審究之範圍,異議人以此聲明異議,難認為有理由。
㈣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琪附表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按:異議人)同意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原告(按:相對人)7,00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與本件異議主張無關,省略其內容) ㈡其餘款項給付時間如下: ⒈(與本件異議主張無關,省略其內容) ⒉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3,500萬元,清償方式為將兩造名下美國土地出售,價金經兩造同意後抵償,如有不足,被告應予補足。 ⒊115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1,100萬元。 ⒋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㈢(與本件異議主張無關,省略其內容) (第二至七條約定與本件異議主張無關,省略其內容) 八、兩造如有違反本調解筆錄之約定,應給付違約金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