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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66號異 議 人 邱美玲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秀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2月2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6106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2月2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61067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2月11日收受後,於同年月15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附加有實支實付醫療險,如主約遭強制解約,附約亦將終止;伊願繳納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6萬355元,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聲明異議狀誤載為第123條之1,應予更正)規定行使介入權,請求法院許可將要保人更名為第三人即其女。原處分駁回異議,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強制原則)第10點第4款規定,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另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124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610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經執行法院於114年8月1日核發扣押命令,富邦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執行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41頁至第42頁),堪信為真實。嗣執行法院駁回異議人之異議,其僅就系爭保險契約聲明異議,故本件審理範圍僅限該部分,先予敘明。

㈡惟查,系爭保險契約主約並無健康險性質,雖有已繳費期滿

與未繳費期滿之附約,依照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條第3款規定,縱使主契約終止,保險公司不得主動終止已繳費期滿及無解約金之附約等情,業據富邦人壽公司函覆在卷(見執行卷第42頁),復參酌人身保險強制原則第10點第4款規定,執行法院於終止人壽保險主約時,不得終止健康險之附約,詳如前述,故異議人所稱健康險附約將併遭終止致喪失保障一節,自不可採;至於異議人請求准予行使介入權云云,自應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2項規定,符合法定要件後,於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以書面為通知,尚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能審究,其所陳上情,並非適法。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富邦人壽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 Z000000000-0 邱美玲/邱美玲 36萬355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067號卷第42頁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