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成發間因115年度執事聲第3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