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30號異 議 人 黃勁璋即黃欽榮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代 理 人 鄭兆芳相 對 人 黃羚綺
蔡馨慧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007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0076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2月18日具狀聲明抗告,依法應視為已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495條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認附表編號9之保險契約不予終止,故該保單所衍生之生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不予執行,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007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羚綺、蔡馨慧間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2784號、114年度司執字第31525號、114年度司執字第31526號執行事件均併入辦理)受理,本院於113年11月1日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於114年1月6日函覆扣得異議人如附表(即原處分附表)編號9所示之保單(異議人於原處分附表其餘保單部分,非本件異議範圍,不予論述),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410,291元,凱基人壽公司復於114年1月17日向本院陳報扣得附表編號9保單於同年1月12日產生之生存金債權240,000元,嗣本院司法事務官認附表編號9保單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僅就生存金債權為強制執行,而於114年11月28日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命凱基人壽公司將異議人上開生存金債權239,750元(扣除手續費250元)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於114年12月4日以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就附表編號9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凱基人壽公司則於114年12月18日具狀陳報已於同年12月12日開立支票向本院支付239,750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司執卷)屬實。
㈡異議人雖主張原處分認附表編號9保單不予終止,則該保單所
衍生之生存保險金應不予執行云云。惟健康險之保護僅及於解約金,而不及於已發生之生存保險金給付,生存保險金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之給付,其執行與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判斷,而非逕予認為不得強制執行。原處分係以附表編號9保單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為由,駁回相對人就該保單之強制執行等情,已如前述,又執行法院係就附表編號9保單之「生存金債權」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司執卷第208頁),該生存金債權係於債權於條件成就(被保險人生存)時即已確定發生,屬於現在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原則上得為扣押及收取命令之標的無誤,該部分並非附表編號9保單之「解約金債權」,自無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之適用,異議人主張附表編號9保單之「生存金債權」亦不應執行云云,容有誤解。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就異議人如附表編號9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並依其判斷就該保單之生存金債權為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9 凱基人壽 家齊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00000000 黃勁璋即黃欽榮 1,410,291元 (另有生存金債權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