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7號抗 告 人 賴慧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7號裁定,提起抗告。是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