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8號異 議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嘉和、方淑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0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11月2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2月2日(加計在途期間)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僅簡略回覆執行法院如附表所示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之性質,無從完整得知系爭保單契約內容,系爭保單皆為人壽保險,非健康、醫療保險,新光人壽公司之函文內容顯將健康醫療險擴張至人壽保險中,原處分以該函文認定系爭保單為健康險、醫療險而不予執行,過於武斷,系爭保單實為一般商業保險,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0條命新光人壽公司據實陳報系爭保單之契約內容。又市售保險商品多為複合式保單,常見有主約、附約,主約附帶條款,系爭保單既為終身壽險,顯為人壽保險而得強制執行,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之立法理由,可知立法機關認健康保險契約僅有少量解約金,而不予強制執行,系爭保單卻為解約金高達新臺幣(下同)18萬元、24萬元多之複合型保單,顯非上開規定不得執行之標的。縱系爭保單確涉健康醫療保險,為兼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亦應命新光人壽就系爭保單非健康條約者終止換價,非整張保單不准強制執行,爰依法提起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異議人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655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公司等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復將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523號、第122093號、第169846號強制執行事件均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並於113年6月12日核發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單及其他保單,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惟執行法院事務官以系爭保單主約性質為健康險為由,認其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及併案債權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誤,應堪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惟按為維繫保戶生命身體健康及生活經濟安定,避免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同年6月27日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規定,依前揭保險法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查系爭保單均為「防癌」終身壽險,主約均為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之人壽保險,且新光人壽公司業已陳明系爭保單主約無法分開解約,相對人各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迄113年6月14日之預估解約金各為24萬9735元、18萬4733元,已繳費期滿等情,此有新光人壽公司民事異議狀暨所附投保簡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佐(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5至81頁、本院卷)。準此,系爭保單既屬健康保險性質,其等解約金債權依法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係審酌健康保險之目的即在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又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依文義解釋,並未明示排除異議人所主張之複合型保險之適用,是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其他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未經執行法院駁回),即無不合。
(三)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主約是否有醫療/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1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00000000 是 24萬9735元 2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00000000 是 18萬4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