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89號異 議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簡嘉萱即簡采庭即簡彩鸞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9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95號裁定(下稱原處分),並於115年8月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原處分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之險種名稱為「南山康寧終身壽險契約」,顯見其主要性質應為人壽保險,且其解約金數額達新臺幣15萬7,489元,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所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縱系爭保單另含有健康保險給付,然其主要構成部分仍屬人壽保險性質,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處分逕以系爭保單具健康保險性質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實有違誤,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前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1235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暨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9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3年7月9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相對人收取對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經南山人壽於113年8月20日陳報扣得系爭保單及預估解約金數額,本院復於115年5月15日核發終止及收取命令。嗣經南山人壽於115年7月23日陳報系爭保單性質為健康保險,本院司法事務官遂以系爭保單為保險法第129條之1不得執行之標的為由,而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異議人不服,爰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先予敘明。
㈡異議人固稱系爭保單名稱為「南山康寧終身壽險」,其險種
分類為人壽保險等語,惟查,依南山人壽115年7月23日函覆之系爭保單明細表「備註」欄位所示,「⑵該保單主約係採混合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設計,其健康保險部分(即重大疾病保障)並非採附加附約方式提供。依其商品設計架構、保障內容及核保評估等因素,該主約之險種分類係歸類為健康保險。」、「⑶該保單主約係以綜合型保險商品整體存在為前提,其健康保險保障與人壽保險保障共同構成單一保險契約,並非得分別存在或獨立辦理契約變更、終止、換價或其他處分之保險部分。惟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重大疾病保險事故,並經本公司依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該主約始轉為單純人壽保險而繼續存續,又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並將依程序於壽險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通報主約險種分類變更為人壽保險」(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5頁),堪認系爭保單雖兼有人壽及健康保險,惟其主要構成部分為健康保險性質,且二者不能予以切割而獨立存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㈢從而,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不應准許,原處分予以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簡嘉萱/簡嘉萱 15萬7,4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