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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異 議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代 理 人 鄭兆芳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黃勁璋即黃欽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40076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