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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18號異 議 人 胡雅玲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黃亨文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110年度司執字第1328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在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提出異議,應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出異議如逾期間者,受理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5年7月7日作成110年度司執字第13289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1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2日對之提出異議,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得標如原處分附表之不動產上所存續之租賃關係,其租賃契約上所載租期為106年10月起至118年12月止,租期逾五年,且未經公證,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該租賃契約之效力並不及於伊。原處分駁回其點交之聲請,顯有未當,爰對之提出異議。

三、按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係以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終結;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執行程序縱有瑕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亦無權撤銷已終結之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30號、99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為買賣之一種,應認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承買人,如經執行法院當眾開標,並宣示拍定後,其拍賣即告確定(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47號裁定參照)。不動產之拍賣方法係由應買人自由競爭出價,以出價最高者取得所有權,故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將拍賣之事實及內容公告,俾應買之人事先知悉,以提高拍賣實效,並確保應買者之機會均等,是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應記載之事項,其中不動產由第三人占有之狀況、原因及拍定後是否點交,即屬該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又點交與否,攸關拍定人是否須另行起訴始能取得占有,影響一般人參加應買之意願及不動產之拍賣價格至鉅,故如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不點交,利害關係人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變更公告內容,則應買人即係以拍定後無法依簡便之程序迅速取得占有之狀態,決定是否應買及其應買之價格,其仍參加投標者,自應解為其已同意依公告所載之條件成立買賣契約。

四、經查,本件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號建物(即系爭建物)之拍賣條件已載明:

「二、上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定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於拍定前,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等語(見系爭執行案卷㈢第72頁);又上開除租命令,雖經相對人謝美智、翁琦琦聲明異議,但執行法院於114年12月5日裁定駁回尚未確定前,異議人即於114年12月10日買受拍定,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已同意依應買公告所載條件成立買賣契約,自應受該條件(即不點交)拘束,自無從於拍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又拍賣公告所記載「不點交」,僅係執行法院對該不動產占有現況之說明,並非認定承租人有合法占有權源。本件異議意旨所指系爭租賃契約有民法第425條第2項等節,因已涉及私權之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救濟。

五、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足堪認定。異議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110年司執字132894號 財產所有人:翁琦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 一 262 1079.00 10000分之530 48,750,000元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0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龍江路71巷19號6樓 10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六層: 118.81 合計: 118.81 陽台13.31平方公尺,雨遮4.33平方公尺 1分之1 7,850,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3615建號之持分17分之1,755.8平方公尺;3616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539,711.12平方公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