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46號異 議 人 林雅娟(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周為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6293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62932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115年9月29日收受後,於同年10月6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查封標的錯誤、115年7月16日建物測量結果非當日現場會同勘測所得、相對人即債權人周為春為人頭,真正之執行受益人為陳信誠一家、原處分理由三㈣之價格與抵押權認定,亦有違誤、挑選未登記房屋查封之真正目的:拆屋、收地、交建商開發、相關訴訟仍在繫屬。為此,請求撤銷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之查封程序,包括以建號00000-000標示執行標的及115年7月16日建物測量成果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係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推事、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請求執行法院救濟之程序,並不涉及實體上之爭議。

四、經查:

㈠、執行法院前請臺北市○○地○○○○○○○區○○路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測量登記一案,業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竣查封登記,並將之列為萬華區莒光段一小段2475建號乙節,有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回函可稽(見執行卷第147至151頁),是本件並無異議人所稱2號房屋被併入鄰屋4號登記建號,而有查封標的錯誤之情。

㈡、依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16日函所附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可知,本件測量日期為115年6月23日,即本件實施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之日,當日異議人、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均有在場,此有執行法院查封筆錄可稽(見執行卷第75至76頁),是異議人主張建物測量結果非當日現場會同勘測所得云云,並非可採。至房屋稅籍資料乃政府據以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並未針對同一房屋之新、增、改建持續追蹤記錄,是無從以房屋稅籍資料與系爭房屋測量時之現場照片不同,遽謂非同一房屋。

㈢、本件係債權人周為春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有周為春115年5月18日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可考(見執行卷第5至7頁),本件並無異議人所稱債權人本人不知有執行,代理權有欠缺之事。異議人另陳稱周為春為人頭、執行受益人為陳信誠一家云云,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無涉。又本件並無2號房屋被併入4號建號拍賣之情,此觀執行法院委請鑑價之內容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未登記部分,以及查封公告所載之查封不動產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暨現場執行照片即明(見執行卷第239至240頁、第273頁、第73頁、第127頁)。

㈣、至系爭房屋之價格、其上有無抵押權均不影響系爭房屋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並進行拍賣之情,況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係關於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難認單獨拍賣系爭房屋,有侵害異議人利益之情事。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系爭房屋,並非土地,是異議人主張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舉證其為土地所有人,並稱土地之歸屬現仍由法院審理中云云,要與本件強制執行無涉。另異議人主張115年6月23日債權人代理人涂承佑未到場,並質疑涂承佑欠缺代理權云云,惟涂承佑該日有至現場,此觀查封筆錄、指封保管切結均有其簽名即知(見執行卷第75至77頁),且債權人於115年6月22日亦提出委任涂承佑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見執行卷第79頁),是異議人前開主張,與客觀事證有違,並非可採。

㈤、基上,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