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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16號異 議 人 藍偉峯相 對 人 賴加棋相 對 人 吳孟庭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連建豐(原名連志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15年9月10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412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一)原裁定雖以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富銀)已於民國86年,設立附表編號1所示抵押權(下稱編號1抵押權),早於異議人與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簽立租賃契約之97年12月1日間。

然請求除去租賃契約之人,為相對人賴加棋、吳孟庭,並非北富銀,且編號1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餘額不明,難認有因異議人與債務人間租賃關係受有影響。

(二)異議人雖於112年底另與債務人再次簽立租賃契約,然早於編號3抵押權設定時間,且實際上異議人自97年起即連續租賃系爭不動產,從未中斷占有。為此,懇請鈞院廢棄原裁定,並撤銷115年8月17日終止異議人與債務人間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等語。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次按在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發生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之情形,即須除去該項權利而為拍賣,並於拍定後解除被除去權利者之占有而點交於拍定人,乃為使抵押權人得依抵押權設定時之權利狀態而受清償所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4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二)查相對人賴加棋、吳孟庭於114年2月19日執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294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北富銀於114年11月10日執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含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房屋貸款契約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37至47頁)。

(三)異議人雖主張自97年12月1日起,租賃關係即延續至今云云。惟查異議人提出97年12月1日簽立之租賃契約(下稱97年租約),其中並未填載租賃期限,可認異議人與債務人係成立為不定期租賃契約(見執行卷第581至586頁)。

然異議人與債務人嗣後又再簽立租賃期限為113年1月起至12月止之定期租賃契約(下稱113年租約見執行卷第387至394頁),足見異議人與債務人有以113年租約,取代先前97年租約之意思。縱使異議人自97年起迄今均仍承租系爭不動產,然不定期租賃與定期租賃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尚有不同,並非僅因持續占有、承租,即認定為同一租賃關係,是堪認自113年1月1日起,97年租賃契約即已消滅。

(四)而無論編號1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是否仍有餘額,編號2抵押權設定於103年4月11日,早於113年租約,且北富銀亦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請求實行編號2抵押權,可知編號2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仍有餘額未清償。而系爭不動產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有不動產拍賣筆錄在卷可參(見執行卷第509頁),依上開說明已可認定113年租約影響北富銀實行抵押權,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8月17日以北院信114司執申字第41224號執行命令終止異議人與債務人間租賃關係,當無違誤。

(五)異議人雖辯稱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之人並非北富銀云云,然只要抵押權實行確實受有影響,執行法院即得除去租賃關係,與抵押權人有無聲請除去無涉,是異議人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附表抵押權設定標的: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4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16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1/1 編號 權利類型 權利人 登記日期 字號 擔保債權總額 1 抵押權 北富銀 86年11月8日 文山字第337390號 300萬元 2 最高限額抵押權 北富銀 103年4月11日 文山字第066220號 707萬元 3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吳孟庭、賴加棋 113年5月21日 建古字第012530號 2,250萬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