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8號異 議 人 黃麗娟相 對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0149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對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保險契約之異議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1,餘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0149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業於同年8月2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9月1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本件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投保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其中多筆解約金數額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數額,執行法院應撤銷該等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又異議人已62歲、無配偶、與子女不睦,獨自租屋居住,健康情形不佳,日後尚需接受相關治療,而需龐大醫療費用,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為異議人養老之本,若將其等全數解約,異議人已無可能再以相同保費而取得相同保障,且將致異議人喪失還本生存金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者同)數百萬元之利益,對其損害甚大,而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異議人對第三
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1498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命令,南山人壽公司、新光人壽公司分別陳報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內容,異議人遂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執行命令,原司法事務官作成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全部聲明異議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所公告之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其中數額最高者為臺北市每月2萬0,744元,以其1.2倍計算6個月為14萬9,357元(計算式:2萬0,744元×1.2×6=14萬9,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此金額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依上開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查附表編號2至7、13、14所示保險契約固均為人壽保險,然其等之解約金債權數額均未逾14萬9,357元,該等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依法應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㈢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具有健康保險性質,若該契約之人壽、健康保險係不可分別單獨解約,則依前揭規定,該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應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㈣據上,異議人請求撤銷對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保險契
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尚非全然無據,執行法院未詳查上情,即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於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容有不當。至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保險契約,僅為人壽保險,未具健康保險性質,且解約金債權數額均逾14萬9,357元,自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執行法院以此等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為執行標的,於法有據,且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並無不當之處。
㈤至異議人固稱:異議人健康情形不佳,日後需龐大醫療費用
,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為異議人養老之本,若將其等全數解約,異議人已無可能再以相同保費而取得相同保障,並將致異議人損害甚大,而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云云。
惟查,附表編號2至7、13、14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既不得強制執行,則該等保險契約之金錢價值、醫療保險,加上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可供國人適當醫療保障及生活需求,此應已足夠提供異議人必要之生活、醫療所需,且從異議人於112年5月間尚有經濟上餘力投保購買附表編號14之保險契約,顯見異議人實未有何經濟窘迫之情。況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均為債權之總擔保,自應為清償其債務之用,查相對人早於87年間即對異議人具有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此見相對人持為執行名義之債權憑證內容即明。異議人未積極將其財產用以清償對相對人之債務,反而自88年起至112年止新增投保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保險契約,並以其財產繳納該等保險契約共高達230萬多元之保險費,倘若不許相對人自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保險契約解約受償,顯失公允,是異議人上開所稱,不足採信。
㈥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保險契約之異
議,並無違誤,異議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保險契約之異議部分,尚有上開可議之處,且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之人壽、醫療保險是否可分別單獨解約、解約金數額為何等情,尚有待執行法院詳查,爰將此部分均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四、本件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琪附表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起保日/生效日 主約性質 預估解約金 1 新光人壽公司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A6B0000000 85年9月3日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28萬9,799元 2 南山人壽公司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Z000000000 88年12月17日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14萬3,058元 3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Z000000000 88年12月17日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12萬9,888元 4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Z000000000 88年12月17日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12萬3,829元 5 南山康福20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Z000000000 89年11月6日 人壽保險 3萬3,961元 6 南山人壽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 Z000000000 96年2月1日 人壽保險 6,169元 7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D型 Z000000000 98年10月13日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9,897元 8 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101年5月31日 人壽保險 美金9,239.26元 (依本裁定作成前1日即115年3月1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55元計算,換算後為29萬8,0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101年5月31日 人壽保險 美金9,307.19元 (同上開匯率計算,換算後為30萬0,2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 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101年5月31日 人壽保險 美金9,286.15元 (同上開匯率計算,換算後為29萬9,5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南山人壽美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Z000000000 107年2月28日 人壽保險 美金1萬2,375元 (同上開匯率計算,換算後為39萬9,1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 南山人壽美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Z000000000 107年2月28日 人壽保險 美金1萬2,391元 (同上開匯率計算,換算後為39萬9,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3 南山人壽美利雙享5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Z000000000 109年5月18日 人壽保險 美金4,069元 (同上開匯率計算,換算後為13萬1,24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 南山人壽美添享福2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Z000000000 112年5月24日 人壽保險 美金1,043元 (同上開匯率計算,換算後為3萬3,6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