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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2號異 議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賴啓忠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彩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13年度司執字第76758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7675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10月9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5日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內容之主約係為「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涉及醫療及健康性質乃為附約並非主約」,此有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於113年10月間陳報聲明狀內容可稽,系爭保單解約金高達新臺幣32萬1244元,遠高於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自符合相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另相對人於113年6月間陳報之聲明異議內容即表明:「……20年前購買這保險是準備百年後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及防癌險、醫療險及意外等保障保險」,足見系爭保單乃相對人為增加本身額外保險利益為前提,非原處分所述「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故原處分顯非適法,爰依法提起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亦有明定。

四、經查:

(一)異議人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39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復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0612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81651號強制執行事件均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並於113年4月18日核發扣押命令,全球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單,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惟執行法院事務官以系爭保單主約具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為由,認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及併案債權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誤,應堪認定。

(二)查系爭保單為「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主契約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主契約有失能險,且有附加醫療險、健康險等情,有全球人壽公司113年10月30日聲明異議及陳報狀、該公司114年10月1日函暨所附系爭保單契約條款、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9、113至133頁、本院卷),非如異議人所主張「系爭保單涉及醫療及健康性質乃為附約並非主約」,異議人此部分主張,已屬有誤。又系爭保單主契約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部分,與非醫療險、健康險性質部分不可分開解約、不可分開計算解約金乙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是系爭保單除身故保險金給付外,亦兼有殘廢保險金給付之健康保險性質,主契約不得將該二種不同性質之保險給付予以割裂,此與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0點主契約為壽險契約、附約為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情形不同。綜上,系爭保單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之險種,是系爭保單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不因相對人係基於何動機購買系爭保單而有所不同。是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

(三)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主約是否有醫療/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1 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 AH038987 是 32萬1244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