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21號原 告 李有元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85號裁定駁回,業經本院核閱前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