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5號抗告人 即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15年度國字第5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