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6號上 訴 人 蘇文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因115年度國字第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民國114年2月6日至115年7月31日交通費用6萬5,120元+0910日看診費120元+交通費用4,740元+停車費2,390元+ETC費用138元+加油費用219元:總額求償合計7萬2,7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查,就上訴人聲明命被上訴人再給付114年2月6日至115年7月31日交通費用6萬5,120元本息部分,核屬一審審理範圍,此部分上訴利益為6萬5,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另於上訴聲明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0910日看診費120元+交通費用4,740元+停車費2,390元+ETC費用138元+加油費用219元,總計7,607元本息部分,核屬其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審酌該追加部分是否合法而應另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