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王聖霖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署長陳亮妤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