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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字第3號原 告 曲詞上列原告與台北成文出版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3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