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保險字第78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國榮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規定,表明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欄未表明被告完整姓名及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擬欲起訴之被告併送達處所,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