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261號原 告 廖雅燕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俞彤等間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及提出如民國114年8月14日民
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06份到院(依被告人數及送達處所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逾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部分之訴。
㈡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更正後書狀正本乙份
及繕本106份,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8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114年8月14日具狀變更追加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5萬元。而本院刑事庭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已認定原告遭詐騙金額為135萬元,則原告就起訴請求超過135萬元部分,非屬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且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考量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有直接財產上損害,為免提出救濟時仍需繳納裁判費產生另一經濟上負擔或司法程序障礙所立,則依詐防條例第54條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者,仍以財產上損害為限,並不及於非財產上損害,是就原告請求給付慰撫金50萬元部分,本院刑事庭既依職權裁定併與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仍應許原告得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超過135萬元部分即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提出如民國114年8月14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06份(依被告人數及送達處所數加計),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請求超過135萬元部分之訴。
三、再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又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而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是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使法院得以判斷其所該當發生之權利為何,倘有欠缺者,將無法特定法院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而屬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查,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包含具體說明每名被告在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中扮演之角色、有何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及如上原因事實,並提出更正後書狀正本乙份及繕本106份。
四、除經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外,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提出書狀,原則以電腦打字於A4紙之方式撰寫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數量(含所附書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