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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簡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簡字第62號原 告 李文政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29,6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063元(計算式:3,190-3,190×2/3=1,06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被告究為法人「國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抑或係自然人「陳秀福」?請原告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