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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專調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專調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周天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5,616元(加計起訴前利息,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877,548元 利息 2,877,548元 114年7月16日 115年8月20日 (1+36/365) 5% 158,068元 合計 3,035,616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10-14